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文件
宜学院委发〔2014〕16号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宜宾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群机关各部门:
现将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宜宾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宜宾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
2014年5月8日
抄 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科文卫工会。
宜宾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
附件
宜宾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宜宾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在认真调研、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提案审查意见和承办单位建议;
(四)检查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五)向提案主提人反馈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并征求提案主提人的意见;
(六)牵头提案办理的驳回、问责工作;
(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征集、审查和办理、落实情况;
(八)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 是教职工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学校改革发展、人才培养、内部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教代会讨论通过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提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六条 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法制建设,不但要重视提案的审查与立案,而且要十分重视提案的办理与落实、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 提案的要求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提出提案要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要努力做到实事求是、 反映大事、 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书写清楚。
第八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均可提出提案。
第九条 提案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并限于学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和学校能够解决的问题。
(二)有关下列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的大政方针, 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问题;
2.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问题。
第十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统一写在提案工作委员会印发的提案表内(可增加续页)。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四)提案书写必须字迹清楚,符合规范。
第三章 提案征集与整理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的时间
(一)在教代会每年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前征集一次提案。
(二)提案征集一般在教代会会议召开四周前启动,征集的
截止时间一般在教代会会议召开两周前, 以便有足够时间审查提案。
(三)提案的拟定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二条 提案征集的程序: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教代会代表组长会议,布置提案征集工作,并发出提案征集通知。
(二) 各代表组对代表进行培训, 讲解提案的上述具体要求并发提案表。
(三)各代表组收集本组代表的提案,并汇总上报到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织人员对收集的提案进行简单审核,主要看:是否一事一案;提案中是否有“情况分析”与“具体建议”部分;是否符合其他规范要求。对审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退回重写。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安排委员对符合规范要求的提案从内容上进行初步审查,对准备提交审查的提案进行分类,提出是否立案的初步建议。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与交办
第十五条 提案的审查程序: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征求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
(二)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汇报, 分别对每个提案进行讨论表决。表决必须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统一的基础上进行。 提案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赞成方可立案。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的提案号;同一内容的,多案合一后,给予一个提案号。没有立案的提案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立案提案,并在代表组组长和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上通报提案审查情况,征求意见。
(四)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主席团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整理、审查工作情况(内容可以包含在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将主席团讨论通过的立案提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立案提案,交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没有立案的提案由校工会转相关单位部门研究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与督促
第十七条 对立案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共同研究确定办理的期限、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必须重视教代会提案,努力做好承办工作,保证保量按时完成提案办理工作。
(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能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二)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要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主动协商, 解决问题。
(三)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第六章 提案的答复
第十九条 提案落实或办理到期,主办单位必须给提案人予答复。
第二十条 提案的答复意见应签署在提案原件上,并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答复意见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直接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二条 签有提案答复意见的提案原件交校工会存档,复印件留承办单位并送提案人。
第二十三条 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可反映给承办单位或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提案办理落实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办理落实和答复情况。
第七章 提案办理的驳回与问责
第二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在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时,对落实不到位、因条件所限不能按时落实的、或不可能落实的情况,要严格审核,认真调查研究论证。能落实而没落实或没完全落实的,要予以驳回,并要求立即抓紧落实,限期保证保量完成。
第二十六条 对不认真办理,导致到期不能保证保量完成提案办理工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