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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宾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8-01-12点击数: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文件

 

                       宜学院委发〔201649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

宜 宾 学 院

关于印发《宜宾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部门:

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宜宾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学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宜宾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修订稿)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

                                                                                                宜 宾 学 院

                                                                                                        2016108

附件

           

宜宾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修订稿)

 

开展校务公开工作,是加强高校民主管理、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构建和谐校园、办人民满意大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高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的有效措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学院党的执政能力,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校、促进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及《全国教育工会关于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和精神,本着公开、公正、准确、便民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 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校务公开的要害是公开,关键是真实,实质是监督,基本载体是教代会,目的是搞好学院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学院改革和发展。

第一条  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国工会十六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地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

2.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学院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3.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教职工广泛参与。

4.必须与学院中心工作相结合,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与发挥工会、教代会作用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与行风建设相结合。

第二条  校务公开的总体要求

1.进一步建立完善校务公开的机制制度,实现校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校务公开与学院管理体制、机制的有机融合,逐步把校务公开上升为依法治校、以德治校、民主治校和科学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方式。

2.学院及各二级单位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校务公开工作,把校务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带头抓。把校务公开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与改革发展、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行风建设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校务公开活动,加强对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增强和提高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3.在校务公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校务公开工作。凡应该公开的事项,都必须做到事前的政策安排公开、进行中的过程公开、最后的结果公开,并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事前公开一般要提前3天以上;进行中的过程公开,原则上要同步;最后的结果公开,必须在事后的两天之内进行。公开的内容要尽量具体。切实做到重大决策必须通过校务公开听取教职工意见,提交教代会审议,未经教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教职工公开,既未公开,又未经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应视为无效。

在具体工作中,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校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行政主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学院工会)协调监督,二级单位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院长对校务公开的实施负责,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校务公开的协调工作和监督工作。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本单位部门的校务公开负领导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部门校务公开的实施,二级工会负责本单位部门校务公开的协调。各二级单位部门要在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同志具体分管校务公开工作,要在办公室主任、秘书中确定一名同志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学院党委对校务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校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建立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

组 长:党委书记   院长

副组长:党委分管领导、工会主席

成 员:党委常委   院级领导   党委办公室主任  

院长办公室主任   监察处处长   工会常务副主席

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校务公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研究制定校务公开的实施细则、重要规章制度、校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制定,研究制定对全院校务公开实施全过程保证监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报学院党委批准后,负责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2.研究解决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参与重要的校务公开活动,了解校务公开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相关单位部门整改;

3.总结、推广校务公开的经验,表彰先进;

4.负责研究校务公开的重大问题,负责校务公开的考核工作,研究提出校务公开奖惩意见;

5.负责抓好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校工会,由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办公室主任,党办、院办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起草校务公开的实施细则、规章制度(含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制度、检查监督协调制度)、加强校务公开的办法措施和校务公开工作计划,并做好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

2.督促检查校务公开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

3.协调全校校务公开工作;

4.了解、转达、反馈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

5.办好校务公开专栏,做好总结、推广校务公开的好经验、好作法,表彰先进的具体工作;

6.做好校务公开考核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奖惩建议;

7.配合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做好校务公开责任追究的有关具体工作;

8.负责全校校务公开记录、文件资料归档管理工作,做好校务公开的其它日常工作。

三、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校务公开的内容:

1.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情况、重大问题的决策,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措施和实施方案,行政工作计划、总结、重大事件;

2.干部任免和教职工聘任、职称评定、考核、晋级晋职、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

3.学院事业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其它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二级单位部门经费收支、管理、使用情况(包括单位部门经费使用范围、决定程序、支出手续和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经费的具体收支、管理、使用、结余情况等);

4.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教材、图书集中采购等事宜;

5.校园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和基建维修项目的招标程序、规则及招投标情况;

6.教育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及其它要求和规定;

7.招生考试事宜;

8.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9.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10.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事宜,如:学生管理制度,学生干部的选拔条件、程序和结果,评优评奖、惩罚,助学贷款、奖学金、困难生减免学费和补助,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各种信息等;

11.教职工住房、工资、津贴、奖励、培训进修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执行情况。

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以及暂时不宜向外公布的事项外,凡是与改革发展、管理和师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四、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  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宜宾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宜宾学院单位部门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落实好教代会的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

学院教代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情况、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办法;

3.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分配办法、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5.监督和巡视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单位部门教职工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本单位部门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各二级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校务公开工作情况、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和讨论通过本单位部门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办法;

3.审议和决定有关本单位部门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部门领导干部;

5.监督和巡视教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6.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单位部门与本单位部门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联合建立工会的二级单位部门,由二级单位部门召开教职工大会,其职权于二级教代会职权相同,有关工作由该单位部门分管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负责,负责校务公开工作具体事务的同志予以协助。

第十条  学院和各二级单位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情况要分别在学院教代会和二级单位部门教职工大会上通报。在学院教代会上对学院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对二级单位部门面向全院或社会公开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对学院校务公开满意度测评结果将上报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各二级单位部门的教职工大会要组织教职工对本单位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其测评结果要上报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工作,加强对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监督指导,特建立以下制度:

1.建立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情况报告备案制度。各二级单位部门召开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后,于一周内报送《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情况报告表》,由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学院召开教代会后,于15日内报送《教代会情况报告表》由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2.建立教代会情况年度通报制度。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于每年三月上旬通报各二级单位部门上一年度的教代会(教职工大会)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校务公开的其它形式为:党政工联席会议、中层干部会、师生员工代表会、单位部门教职工大会或学生大会、校情发布会、文件、简报、会议纪要、专栏、校园网、广播、电视、院报等。

党政工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参加人员为党、政、工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与会议内容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内容是:围绕校务公开通报情况,研究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学院的党政工联席会议由党委办公室筹备,二级单位部门的党政工联席会议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筹备。

学院的师生员工代表会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联合召开,由相关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征求师生员工代表的意见、公开有关事项、通报有关情况。二级单位部门的师生员工代表会、教职工大会、学生大会,由各二级单位部门组织召开,由负责人公开有关事项、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教职工或学生的意见。

校情发布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共同组织召开。由学院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开有关事项、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师生员工意见。除各单位、部门选派一名代表参加外,可根据会议内容扩大参会人员范围,直至扩大到师生员工自愿参加。

校务公开专栏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凡是以张贴材料方式公开的,原则上都由二级单位、部门按统一的格式(8开纸、1号字)制成公开材料张贴在校务公开栏内。情况特殊的,须征得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方可在其它地方张贴。

凡面向全院和社会公开的事项,原则上都应进校园网。在校园网上公开校务,由各单位部门按校务公开规定提供公开资料,按学院规定审核后,提交网管中心上网发布。

五、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分管校务公开的领导根据本单位部门的职责,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及时提出校务公开的安排建议(包括公开的具体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等)。面向全校和社会公开的,属于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经该级党组织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属于行政职责范围内的经该级行政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属于单位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职权范围内的,经党政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面向本单位部门公开的,属于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经党组织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属于行政职责范围内的,经行政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属于党政联席会议职权范围内的,经党政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

校务公开的情况要及时填入《校务公开统计表》中,并按照要求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负责审查的领导同志主要审查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准确,公开的形式和范围是否恰当,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第十四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学院工会、教代会执委会、各单位部门要及时收集、处理教职工对各种公开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及时研究落实教职工对公开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答复群众提出的疑问和要求,切实做到事事有回音,确保教职工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教代会提案处理回复率要达100%,提案落实率要达90%以上。收集处理意见建议、答复群众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都要有详细记载。

六、校务公开的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校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学院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对分工范围内的校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其抓校务公开工作的情况将被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奖惩任免挂钩。

第十六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各二级单位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程序是:

1.各二级单位部门写出总结材料,填写《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总结材料要围绕领导是否重视、责任是否明确、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工作是否规范、效果是否明显等问题来写。特别是是否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应该面向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公开的、面向全校和社会公开的,是否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公开。

2.在本单位部门的教职工大会上通报开展校务公开工作的情况,通报总结材料上的全部内容,并接受教教职工对本单位部门校务公开工作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校务公开民主评议由校工会派人参与,《校务公开工作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汇总表》测评完后由院工会人员带走存档。

每年1230日前,各二级单位部门将上一年度的校务公开工作总结、《校务公开统计表》报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作为考评资料存档。

3.在学院教代会上,将通报各二级单位部门面向全院和社会的校务公开工作的情况,对将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4.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查各二级单位部门的总结、相关文件、记录、《校务公开统计表》等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两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总评结果,想领导小组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其中,对各教学单位的民主测评的总评权重为:学院教代会的民主测评占20%,二级教职工大会民主测评占80%;对教辅单位的民主测评总评权重为:学院教代会的民主测评占70%,二级教职工大会民主测评占30%;对党委、行政机关各部门的民主测评总评权重为:学院教代会的民主测评占80%,二级教职工大会民主测评占20%

5.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二级单位部门的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两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上民主测评的总评优秀票都必须超过50%,基本合格及以上票都必须超过90%。两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民主测评的总评不合格票超过30%的,一般都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  校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二级单位部门,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也不得提拔担任高一级领导职务。

第二十条  校务公开考核为优秀的二级单位部门,学院党委、行政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是违反本细则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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