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宜宾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群机关各部门:
现将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宜宾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宜宾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
2014年5月8日
抄 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科文卫工会。
宜宾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
附件
宜宾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和和谐校园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 教职工队伍建设、 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情况、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办法;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分配办法、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和巡视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当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 决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 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吸收采纳的情况。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条 凡是按照法律法规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选举教职工代表按二级工会划分选区,由选区教职工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人数按教职工总数的10%至12%确定。
第十二条 选区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二级工会根据本选区多数教职工的意见研究提出,经选区教职工大会酝酿通过后确定。选区教职工代表候选人人数必须多于选区教职工代表人数。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获得该选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少于教职工代表总数的 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受选区教职工的监督。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或不履行职责的教职工代表,可以撤销其代表职务。撤销教职工代表职务必须经过原选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通过,并由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学校
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职工代表在学校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即成为所到选区的代表。教职工代表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代表出现缺额的,由原选区按选举代表的程序进行补选,并由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
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代表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收集、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选区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选区教职工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本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应当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需要延期的,应报省教科文卫工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名单由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由学校工会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按选区组成(代表人数不足三人的选区联合组成)代表组。 代表组组长由该组的教职工代表推选产生。代表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反映本选区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收集、整理、报送本代表组代表的提案;
(二)向选区教职工传达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监督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在本选区的落实情况;
(三)完成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 根据代表人数和工作相关度,将若干个教职工代表组组成一个教职工代表团。教职工代表团的正、副团长,由该团的教职工代表推选。
第二十七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校工会应召开代表组组长会议,通报大会筹备情况,讨论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报告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通过秘书长名单,选举主席团,通过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通过大会议题、议程和有关事项。主席团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领导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主席团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评议、监督、权益保障、生活福利五个工作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各工作委员会由 5—7人组成,设主任 1 人,必要时可设 1 名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二级工会的推荐情况提出,经学校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工会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余成员原则上应是教职工代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3.在认真调研、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提案审查意见和承办单位建议;
4.检查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5.向提案主提人反馈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并征求提案主提人的意见;
6.牵头提案处理的驳回、问责工作;
7.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征集、审查和办理、落实情况;
8.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评议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民主评议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
2.负责民主评议单位部门校务公开工作的相关工作;
3.负责学校校务公开满意度测评的相关工作;
4.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监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参与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活动;
2.参与需要重点监督的其他活动;
3.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了解掌握教职工权益特别是女教职工权益保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学校和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
2.围绕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议案开展调查研究,参与起草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教职工利益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决定;
3.参与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和奖惩办法、 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研究起草工作;
4.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5.参与劳动人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6.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协助提案工作委员会做好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提案办理情况的检查督促工作;
2.讨论学校创收的管理和分配办法;
3.讨论教职工住房方面的重要问题;
4.讨论学校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5.讨论学校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6.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遇有临时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校工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组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召开联席会议,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限期办理办结制度,实行提案处理驳回制、问责制。
第三十三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关规定的,要认真查处。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协助提案工作委员会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议程、方案和工作委员会委员、秘书长、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组织教职工代表督促、巡视、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督促、协助教职工代表组、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组长、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专题学习、业务培训、督促巡查,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每届期内教职工代表的培训面应达到90%以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共同协调开展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可以结合进行。在教职工都是工会会员的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代表团(组)、主席团可以“一身二任”。
第三十九条 单位部门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 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