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工会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学院工会委员会采购办法(试 行)》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4-10-16点击数:

宜宾学院工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宜宾学院工会委员会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工会:

《宜宾学院工会委员会采购办法(试行)》(见附件)已经校工会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172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并执行。

特此通知。








            宜宾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4108日



附件

宜宾学院工会委员会采购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会采购行为,提高工会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 号)、《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川工发〔2023〕3 号),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工会为主体实施的行为,指以“宜宾学院工会委员会”名义和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维修工程,包括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基建工程的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工会经费采购的形式有以下五种:集体大额采购:指采购单项预算(单件或批量)金额在50万(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集中采购:采购单项预算(单件或批量) 10 万元(含)以上 50 万元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采购单项预算(单件或批量)在 5 万元(含)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使用工会经费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自行采购:采购单项预算(单件或批量)在5万元以下的使用工会经费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定向性采购:指根据国家、四川省和上级工会的相关要求,如乡村振兴帮扶、职工疗养服务等进行的定向或倾斜性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工会应按照“先预算再采购、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和预见性,以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时按规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会资金的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工会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草拟工会采购规章制度,提出工会采购办法修订建议。

(二)编制采购需求计划和方案,按程序实施。

(三)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负责采购活动的资金预算、立项和品类目录审定。

(四)协助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采购行为。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向学校“两代会”的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六)校工会是学校工会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牵头组建工会采购工作组,协助采购工作组开展有关工作。

第八条 采购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采购工作组由3-5 名(单数)成员组成,根据类型分别为:学校“两代会”委员、 “两代会”正式代表、分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每次招标前随机抽选)。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采购法规、政策,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八不准”规定。

(二)讨论并提出解决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的建议。

(三)确定评审结果。

第九条 采购监督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采购监督工作组由3名正式代表组成(每次采购前随机抽选),采购工作在其中随机抽取1名。

主要职责:

负责校工会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接受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调查,向采购工作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学校工会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校工会采购工作组或上级工会组织认定的,在公开、公正、合规、合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同)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含乡村振兴、专家和优秀人才、教职工疗养等定向性采购。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下列采购规模及限额标准,学校工会可以实行集体采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的形式:

(一)采购单项(单件或批量)金额 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上为重大项目,采用集体采购方式,由工会主席主持、工会委员和分工会主席组成采购小组。

(二)采购单项(单件或批量)金额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为大中型项目,采用集中采购。采购方式、采购的具体货物(服务)和价格由前述采购工作组集体决定。

(三)采购单项(单件或批量)金额 5 万元至 10 万元(不含10 万元),采用分散采购,由校工会组成不低于3 人(一般为奇数)的招标组进行采购,校工会采购组成员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或副主席、办公室工作人员、专委会成员等组成。

(四)采购单项预算(单件或批量)在 5 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自行采购,原则上应“货比三家”,根据物品规格、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自行采购询价方式包括市场询价或网上询价,网上采购按照比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前,校工会拟定相关采购公告。

第十三条 集体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项目应在学校工会主页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应当载明采购项目、采购规格、采购数量以及对供应商的要求等基本信息。采购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采用询价采购的项目也可以直接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发询价采购文件。对不具备询价采购条件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对确有必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学校工会应组织人员对供应商及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 谈判或磋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 采购工作组应当严格遵守纪律,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谈判或磋商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谈判或磋商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采购工作组成员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八条 采购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提交招标结果和中标名单。招标结果应当由采购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采购中标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结束后,通知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相关记录、纪要、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采购完成后由校工会做好登记、验收、入库发放。属于工会固定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员按照学校工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要求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是校工会采购合同的签字人,代表学校工会签订合同,并加盖学校工会公章。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采购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工会、学校相关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学校工会进行经费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采购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制度,未经批准擅自采购,或采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并造成较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采购必须严肃以下纪律:

(一)学校工会干部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采购;

(二)采购参与人必须按章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

(三)采购参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工会采购监督工作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1.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其他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2年之内不得参与学校工会的采购活动;给学校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参与人串通的;

(四)向采购参与人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六)其他违反工会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工作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组成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条 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报请学校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分工会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工会委员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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